信訪工作一定要當面談話
發(fā)布者:永發(fā)保險箱
讓有權處理問題的部門與信訪人“直接對話”,可以避免互相推諉、提高效率、透明處理,這或將開啟信訪工作有效處理問題的“高速公路”。
日前,繼《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guī)則》公布,就分類處理信訪立“規(guī)矩”后,國家信訪局召開“現(xiàn)場會”,提出讓有權處理問題的部門與信訪人“直接對話”。這或將開啟信訪工作有效處理問題的“高速公路”,通過信訪渠道可以認真傾聽群眾訴求、了解民意,并通過理順情緒、排解糾紛和解決問題來化解矛盾。實現(xiàn)“直接對話”顯而易見有三大好處。
一是避免互相推諉,促進信訪發(fā)現(xiàn)問題的有效化解。“直接對話”模式可以增進政府部門與人民群眾的密切聯(lián)系,讓發(fā)現(xiàn)問題與解決問題之間的渠道更加暢通;也是對有權處理問題部門的一種監(jiān)督,避免部門間互相推諉扯皮,敷衍塞責。 “直接對話”的方式使群眾的困難和問題更加直接暴露在有權處理問題的部門面前,促進問題及時解決,使群眾利益得到切實維護,群眾意愿得到很好實現(xiàn)。
二是提高效率,增強準確信息的溝通互動。“直接對話”可以更加快速和高效地解決來訪來信群眾的問題及困難,實現(xiàn)政府部門與人民群眾面對面的直接溝通與互動。這樣既可以解決來信來訪群眾的問題和困難,了解民意;又在“直接對話”過程中向群眾傳遞了黨和政府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等信息,可以在較大程度上提高信訪工作效率,增強與群眾的密切聯(lián)系,保障政府部門與群眾之間在信息準確的環(huán)境下互通互動。
三是透明處理,讓信訪人有收獲感,減少重復上訪。在重復上訪中,心理也是不可忽視的影響因素?,F(xiàn)實中極少數(shù)公務人員不依法行政,不能切實反映上訪群眾的問題,甚至違法亂紀,侵害群眾的利益;一些部門信訪工作程序不規(guī)范、不公開,工作方法簡單,操之過急,引起群眾不滿,激化群眾集體上訪、重復上訪等。“直接對話”可以增進政府部門與群眾之間的信任程度,讓信訪群眾看到問題已經(jīng)公開真實地呈現(xiàn)在有關部門面前,降低信息不對稱,讓處理問題的黑箱更加透明化和顯性化,減少信訪人內心中的疑慮,進而減少重復上訪、群體上訪等。
我國的信訪制度起源于1951年,從本意上包括寫信和走訪兩種形式,隨著時代的發(fā)展變化,寫信和走訪含義分別有一定擴展。筆者認為信訪的功能主要有“政治參與”和“權利救濟”兩個方面,簡言之信訪首先是一種政治參與渠道,對群眾來講是一個可以把問題和矛盾向上級部門反映的渠道,對政府機關及部門來講是一個信息收集、體察民情民意的重要渠道,同時也可以部分實現(xiàn)“權利救濟”的功能,對已發(fā)現(xiàn)的問題和民意進行處理和糾正,及時緩解問題和化解矛盾。當前結合信訪工作的歷史和定位,也需對以下兩個問題慎思。
首先是如何避免“信訪不信法”的現(xiàn)實困境。“直接對話”可以更進一步提升信訪工作處置問題的“權利救濟”功能,但也要確保處置問題過程中程序合法和實體合法的前提,“直接對話”并不能作為處理糾紛和解決問題的“綠色通道”,其本身也應當是依法行政的組成部分之一,信訪工作需要更加維護法治的權威而非相反,這也是我們在執(zhí)行“直接對話”過程中需要思考和面對的問題。
其次是如何避免“直接對話”變成形式化,走過場。讓有權處理問題部門與信訪人“直接對話”的本意是更直接高效地回應信訪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和民意,積極妥善地處理問題和化解矛盾。但如果“直接對話”本身缺乏有效的程序規(guī)定、考核標準和約束機制,則極容易陷入裝門面、走過場的困境,因為我們無法有效衡量問題到底該如何解決以及解決到什么程度,為此需要使“直接對話”進一步細化和可操作化,同時多采納信訪人的建議,讓“直接對話”更加直接有效。